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5-15 15:03:02

  最近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观点,即受害人没有构成残疾,只是一般伤害,因此不能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获得赔偿。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单就字面意思来理解,“死亡伤残”四个字不仅仅是指“死亡”和“伤残”,而是存在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死亡,因为死和亡是一个概念;第二层意思是残疾;第三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

  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笔者认为,该条文中的“人身伤亡”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该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该条文来看,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损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

  三、国家制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难道非要机动车驾驶人将受害人致残或致死才能得到赔偿吗?这无异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甚至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应以受害人死亡或残疾为前提,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就可以请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