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杨国良,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温馨提示:

1、不论您想得到法律咨询、代书服务或想聘请律师人作为代理人、辨护人需来访,请提前与义乌律师预约。

2、如果时间允许,您可以在本栏目给律师留言,律师会及时回复您的留言。

3、如果您所涉及案情较紧急,而律师手机关机或未接听,说明律师正在开庭或其他原因不方便应答,律师看到信息后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咨询电话:13758956187

姓    名:

标    题:

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

验 证 码:

标题:民间借贷还款问题

咨询内容:

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原告上诉后,法院于2010年8月判处被告于15天内连本带利归还原告现金。但被告并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现金义务,且持续失联直到现在。原告不久前发现被告在卖出原有的房产,归还其他人债务的情况下,仍留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故没有房地产证明。但原告经了解发现,该房产电费缴费单仍为被告的名字,并未更改。请问:依据电费缴费单上的名字及前房东(将房屋卖给被告的人)的证词,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认定该房产为被告所有,用以偿还被告拖欠原告的账款?原告是否可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要求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直到出租该房产的租金足以偿还债款?

律师回复:

对方不履行你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你有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及时提供给执行法官,具体财产情况应由执行法院核实和认定。如果在被执行期间,对方擅自处置财产的,其行为涉嫌犯罪,你可以将该情况反映给法院。

鹿*发表于  2018-11-29 10:42:31
标题:产品不合格导致产生罚款

咨询内容:

我在朋友介绍下,让一个人给我做公司网站,先是拖延工期,后面的产品在推广过程中产生问题罚款, 要求对方承担响应损失

律师回复:

具体要看产生罚款的原因,就是说要有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你产生损失。

孙**发表于  2018-11-15 09: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