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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案例,指控诈骗200万,法院减轻处罚判6年。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8-10-23 14:13:43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同案犯刘某1(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承租杭州市湖左岸公寓某某房间,由同案犯等人购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他人的银行卡,雇佣业务员,再由等人冒充分析师和财务经理,虚构股票投资公司的事实,以推荐股票可以每月包赚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为诱饵,由业务员使用假名先联系被害人,以提供股票信息按季度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方法骗取钱财,再由该业务员将被害人的信息交给同案犯和被告人祝某某,双方相互配合,采用有好的分析师提供股票信息需要好处费、签订合同需要交保密风险保证金、集合大额资金拉升股票需要验资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骗得赃款后,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祝某某再与业务员按比例分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同案犯的安排下担任主管和业务员,负责业务员的工作纪律并占股份。被告人唐某某在同案犯的安排下负责提取赃款、充当业务员并占股份。被告人祝某某在同案犯的安排下充当分析师、财务经理等并占股份。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充当业务员,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涉案数额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陈某涉案数额人民币100余万元。

作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涉案金额为2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9月份已离开犯罪团伙,对于犯罪团伙之后的犯罪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9月份离开该犯罪团伙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其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不应对其离开后该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结果:义乌市检察院指控徐某某诈骗涉案金额200余万元,量刑在10年以上,经律师介入辩护,义乌法院认定涉案金额100万元,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详细刑事辩护意见:徐某某等人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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