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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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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义乌律师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义乌律师解答: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行为,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

1.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3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例:甲公司安排张某购买一批办公桌椅,张某经李某介绍,认识了经营办公桌椅的王某,王某以探望张某为名送给张某好处费65000元,张某遂与王某签订了该项买卖合同。

本案中,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所送的财物,进而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