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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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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认罪认罚的过程

来源:检察院  作者:检察院  时间:

1.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进行平等的量刑协商,释明量刑的依据和理由,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要充分把握时机,在此过程中发表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量刑优惠幅度。

2.办案人员应当提前二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认罪认罚具结过程。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规范认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或由办案人罪认罚员与辩护律师合理协调具结时间,另行择期开展。

3.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已指派法援律师的,应当由辩护律师或法援律师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律师或法援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关于这方面的事项,也要提前跟当事人交代清楚,其有权要求在自己委托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认罪认罚具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没有按通知要求到场,办案人员应通知值班律师到场。通知值班律师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身份及其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值班律师处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