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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不同情况下的自首情节,从宽幅度不一样

来源:浙江法院  作者:浙江法院  时间:

根据2022年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一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 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应超过四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