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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相关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律师  时间:2022-03-23 16:48:42

第一、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并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法律不允许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搞言语恐吓式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首要前提是自愿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

第二、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依据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四)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自侦查延续到审判阶段自始至终认罪认罚的,从宽的上线是30%。而且一般而言越早认罪认罚享受的从宽幅度越大。

第三、是否认罪认罚不由律师决定,律师提供辩护意见是基于在案证据、以往办案经验作出的法律分析,不代表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能视为无罪或罪轻判决的承诺和保证;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律师都应给予充分尊重。

第四、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仍应当严格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 

第五、依据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对其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六、除非基于法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第七、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一审判决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原则上检察院会因此提起抗诉,则本案存在被发回重审后加重刑罚的可能性,即把此前减掉的量刑幅度再加回来;原本适用缓刑的、可能因此改变为实刑的重大不利后果。 

第八、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其角色定位是见证人,见证的事项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代表辩护人因此就认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更不代表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是基于辩护人法定的独立地位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