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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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吗?
来源:其他 作者:律师 时间:2019-01-22 16:10:12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是有明确答案的,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要求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办案机关在侦查或在讯问嫌疑人时律师都是没有权利要求在场的,只有在法院开庭或者召开庭前会议的时候,律师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席。既然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保持沉默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法律虽然对坦白从宽做了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如实供述”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此外,我们还必须区分“坦白”和“自首”。虽然二者都是设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二者有实质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既可以是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坦白只能是供述司法机关已经发觉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3.自首的认罪、悔罪的程度被认为是比坦白的成都高。因此自首的从宽幅度大于坦白的从宽幅度。
关于自首和坦白的程序和方法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所以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咨询身边的刑事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是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