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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可以吗?

来源:义乌律师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8-10-23 14:06:48

前几天在法院旁听一刑事案件庭审,辩护律师发表完无罪辩护意见之后,正准备发表量刑辩护“即使被告人某某某构成此罪,也是从犯,没有前科……,应当从轻处罚等等”。此时,主审法官说:“辩护人,你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你自己先搞清楚!”搞的辩护人很尴尬。此前也在其他案件中碰到公诉人对此种情况的抨击:“辩护人的观点本身就有逻辑矛盾”。

上面的这种先做无罪辩护,然后退而求其次,提出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罪轻情节的量刑辩护,在刑事辩护律师界又很形象的叫作“骑墙辩护”,乍一看,似乎逻辑有矛盾,但其实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也行对于专业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觉得辩护律师的观点有问题属于正常,因为逻辑矛盾太明显。但是,作为刑事律师,如果对“骑墙辩护”不理解的话,那就说明他们没有“读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里说的很清楚,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此处更加明确,法庭对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查明量刑事实。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可以向法庭发表无罪的质证意见,同时也可以发表量刑的质证意见。

再看《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法条意思很明显:虽然被告人不认罪,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下面我们再看看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出台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