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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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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中伴娘帮忙收红包后据为己有是盗窃还是侵占?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协会  时间:2017-12-02 21:41:24

案情:新娘刘某结婚请李某当伴娘,并将拎包交给李某,让其在迎客时帮忙收红包,收下的红包放在皮包内,其中新娘的父亲老刘的五位朋友送了大红包。李某在迎客结束后躲到卫生间,把五只大红包拆开,各拿出4000元放入自己的小包内。喜宴结束后,老刘与李某一起清点红包并登记。发现自己的五位老板朋友送的红包里各只有4000元,老刘感到十分奇怪,就问李某有没有动过红包,李某十分紧张,但回答没有动过。第二天,老刘了解到五位老板朋友都送了8000元红包,即到派出所报案。一方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一方的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义乌刑辩律师个人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李某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受托收取红包后自己保管、占有和支配,如何成立盗窃罪呢?宾客把红包直接交到李某手中,新娘及其家人对宾客送的红包的多少、模样都不清楚,一个自己都没见过没、摸过的东西,不能说是对它占有。帮忙收红包就相当于受人之托替人收货款、收快递,代别人收快递后当然要保管好。李某能够私自把红包拆开,并拿出钱塞进自己的口袋,完全说明李某对红包具有完全支配、管理和占有。本案中老刘为什么要和李某一起清点红包并登记,就是因为双方之前有委托代为保管的合意,如果只是简单的帮忙拿一下东西,双方不需要一起进行清点并且登记。什么是代收红包,红包收了之后不是随手扔到一边,而是要妥善保管好,事后要交给委托人,帮忙收红包当然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喜宴结束后,老刘和李某一起清点红包并登记,进行红包的交接,此时新娘及其家人才开始对红包进行占有。拎包是一个需要损身保管的物品,新娘将拎包交给李某不让让她简简单单地拿一下包,而是让她去收红包,给她一个损身保管红包的工具,李某需要连同拎包和红包一起代为保管。李某不是火车站帮忙搬东西的小红帽,她干的不是段单纯的体力活,而是受人支托收取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并最终转交委托人的行为,其行为实质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综上,李某的行为是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