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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5-01-20 15:16:43

辩护词

-----覃某某容留卖淫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覃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容留卖淫案的第一审辩护人。通过刚才的庭审,纵观本案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容留卖淫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对事实方面的一些细节发表以下两点意见。

1、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认定2014年9月11日8时许卖淫女莫某某与嫖客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在义乌市公安某某派出所作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均供述其与卖淫女莫某某并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与卖淫女莫某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卖淫女莫某某一个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该次性关系已经发生。

2、关于卖淫女熬某未成年这一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并不知情,而且被告人覃某某并不直接参与会所的管理,覃某某没有容留未成年人敖某卖淫的直接故意。

二、有关量刑方面的意见。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来看,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对于这样的被告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改造方式,予以从轻处罚。

2、从被告人自身的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犯罪前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次犯罪,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3、从犯罪后的态度来看,通过被告人在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结合今天的庭审,被告人覃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覃某某下有3个未成年子女,是家庭的重要支柱,鉴于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由于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特殊情况等一系列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给予较轻的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浙江星耀(义乌)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