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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缓刑案例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7-12-02 21:41:5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星耀义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哀悼。

第二、本案系过失性犯罪,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可以从轻量刑。诚然被告人郑某某对此次不幸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情节,并没有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追逐竞速驾驶、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另外被告人之前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前科劣迹。

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立即停车,积极配合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且在事后的事故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四、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反省、积极赔偿,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可信。

第五、被告人案发后第一时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人民币596000元,此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已先后赔偿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48500元,垫付医药费113894.22元,并积极协助被害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了赔偿款99899.92元。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了《谅解书》及《免于刑事责任请求书》,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这些都使此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第六、被告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严格认真遵守规定,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积极办理赔偿事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本案被告人系过失性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一致谅解,另外本案被告人也没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不能适用缓刑的情节,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社区矫正的条件,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