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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中的“户”如何认定?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4-08-04 16:14:43

   何为“入户盗窃”中的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综上所述,对“户”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久住意思而居住

新华字典对“住所”的解释是: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

所。因此,“户”是公民有久住意思而居住的处所,这是“户”的本质特征。临时搭建的工棚、短期居住的宾馆旅店,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为了长久居住,不具有“户”的本质特征,因此不能以户对待。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以上场所也可能转化成户。如某人全家都生活和居住在其长期租住的旅店,以此作为家庭居住场所,此处的旅店就具有了户的本质特征,应以户看待。

(二)供他人家庭生活

户的功能在于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这是户的功能特

征。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故家庭生活就是指公民及其亲属为了日常生活而居住的场所。

 

(三)与外界相对隔离

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应是经常供个人或固定多人使用的、不易于外界联系的、外人不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封闭性场所,此为户的场所特征。在掌握户这一特征时,我们应该留意它与公共场所的区别。公共场所通常指开放的、他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办公室、商店、餐馆。公共场所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因此其与户在实质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当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混杂时,场所特征不明确,如何判断该场所是不是“户”﹖有人认为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合为一体的场所不能认定为户。笔者认为,对此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场所确不能明显分开,那么在营业时间内,此类场所中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显然不具备户的场所特征;而在营业活动停止后,即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出,此时它就成了具备了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理应认定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