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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分析诉前财产保全如何申请

来源:其他  作者:其他  时间:

诉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并实际获得赔偿的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履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义乌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2.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都接受申请人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保全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4.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这类问题会比较少见,因为大部分法院会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时候,让当事人一并提交起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