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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乌申请法律援助须知事项

来源:义乌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法律援助须知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范围

(一)根据《法律援助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5.请求发给抚恤金;

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8.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0.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1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浙委办发〔2015〕73号、浙政办发〔2018〕32号文件规定,下列事项可作为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3.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4.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6.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7.军人军属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70、8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分别减半、免收费。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规定通知援助,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申请的辩护案件。

(四)按照浙司〔2015〕96号文件规定,下列申诉事项可以受理:

1.刑事申诉人经济困难,或者原审中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

2.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3.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诉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经济困难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援助建议的;

6.其他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经济困难认定

(一)申请人在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对其填写、说明的情况及真实性、承担情况不实的后果等作出书面承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填写、说明的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审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纠纷的进城务工人员;

4.军人军属、军人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

5.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持有以下证件的人员,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

1.下岗职工失业证;

2.低保家庭证;

3.低保边缘家庭证;

4.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提供的生活困难材料;

5.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江法律服务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网上申请,或者申请人邮寄申请;

(二)受理、审查、决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审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当事人意愿当面、网上或邮寄送达法律援助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