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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义乌律师协会  作者:浙江省律师协会  时间:2020-09-27 15:19:06

浙律协〔2020〕29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律协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0年9月18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 2020年9月13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业相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责

1.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2.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3.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发展与规则委员会职责

1. 研究浙江律师业发展规律;

2. 提出本省律师业改革方案;

3. 制定本省律师业发展规划;

4. 拟定、审查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

(三)业务指导委员会职责

1. 组织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2. 组织开展理论、实务研讨;

3. 编辑出版理论、实务成果;

4. 研究、拟定业务操作指引;

5. 指导、协调重大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职责

1. 指导、协调各市律协业务培训;

2. 组织、开展入职律师培训;

3. 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4. 组织、开展其它培训。

(五)考核委员会职责

1. 规范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考核;

2. 律师年度考核及复核;

3. 实习律师实习考核及复核;

4. 实习律师品行鉴定。

(六)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职责

1. 落实浙江律师文化建设纲要;

2. 浙江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3. 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和联系工作;

4. 浙江省律师行业新闻发布工作;

5. 《浙江律师》杂志、《神州律师网》、“浙江律协”微信公众号建设。

(七)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职责

1. 制定律所规范化管理指引;

2. 指导律所规范化管理;

3. 开展律所规范化管理培训交流。

(八)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职责

1. 开展地方律协工作的调查研究;

2. 联系、协调、指导地方律协工作;

3. 总结、交流、推广地方律协工作经验;

4. 推进、深化、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

(九)会员事务委员会职责

1. 会员登记和注册;

2. 组织开展会员奖励和表彰;

3. 律师福利和会员关怀;

4.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5. 执业纠纷调处。

(十)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职责

1. 会费收缴;

2. 会费预算;

3. 会费开支审核;

4. 会费支出报告;

5. 本会资产管理;

6. 拟定财务制度。

(十一)对外交流委员会职责

1. 代表本会统筹开展国内外律师交流;

2. 本会外事活动。

(十二)参政议政委员会职责

1. 指导律师拓展参政议政渠道;

2. 开展律师参政议政经验交流;

3. 联系律师中的“两代表一委员”;

4. 指导“两代表一委员”依法履职;

5. 组织提案、议案、建议的收集和论证;

6. 立法论证的组织和参与。

(十三)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

1. 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2. 组织律师探索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工作开展;

3. 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4. 组织律师参与其他社会公益事务。

(十四)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职责

1. 指导各市律协和律所开展信息化建设;

2. 落实本会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平台互通机制;

3. 指导全省律师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业务;

4. 指导秘书处开展信息化建设;

5. 其他信息化工作。

(十五)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制订代表工作细则;

2. 组织律师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代表意见;

4. 闭会期间,收集、反馈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与律师代表沟通与联系。

(十六)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调研青年律师执业状况;

2. 制定并实施青年律师保障、培养、成才方案;

3. 举办青年律师论坛、青年律师训练营、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

4. 指导全省开展青年律师入职宣誓;

5. 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内和对外交流。

(十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调查研究本省女律师执业状况;

2. 开展女律师执业座谈、培训;

3. 关注女律师的权益保护;

4. 开展女律师联谊活动;

5. 开展提升女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工作。

(十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开展座谈,听取两公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2. 开展培训交流,做好两公律师的服务工作;

3. 推进两公律师与专职律师的互动交流。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秘书处商分管副会长提名,会长会议、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由会长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第八条 委员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届中相应增补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生。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和分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事先征求分管副会长和秘书处意见,分管副会长应参会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应列席会议并就会议议程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分管副会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专门委员会主任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分管副会长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