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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检察监督权告知制度

来源:义乌市律师协会  作者:浙江检察院、律协  时间:2020-03-06 14:23:02

关于建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检察监督权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提高民事检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的“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检察监督权告知”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告知内容)律师对于当事人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民事案件,可以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四条(告知方式)律师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检察监督申请权。

第五条(指导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检察监督申请权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支持告知)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律师依法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告知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沟通协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通过联席会议、定期走访、工作通报等方式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

第八条(其他)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权利告知书

(样本)

(被告知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知人认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告知律师: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