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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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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网络  作者:其他  时间:2019-12-06 16:54:55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昵称和微信号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或者在微信进行过实名注册的情况下,由法官视案件情况向腾讯公司申请调取实名注册信息。另外,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也是一个参考。

对于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律师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首先,要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可以在转账说明中标注转给某某;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能说服法官采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