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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

来源:义乌律师协会  作者:浙江省高院  时间:2015-02-02 16: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  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  要素式裁判文书

第四条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

1.劳动争议案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

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省高院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确定相关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及要素表格,统一制作《诉讼要素表》(见附件1)。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适用或作适当调整。

《诉讼要素表》在浙江法院网及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布,供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下载、使用。

第七条  对于可以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诉讼要素表》的,人民法院可在立案时指导原告填写《诉讼要素表》。

对于原告填写了《诉讼要素表》的,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一并送达《诉讼要素表》副本,要求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提交的《诉讼要素表》内容填写。被告、第三人在填写《诉讼要素表》时需对原告填写的《诉讼要素表》内容逐项作承认或否认的表示;对于否认的要素部分,应当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诉讼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第八条  当事人已于开庭审理前填写《诉讼要素表》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审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诉讼要素表》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案件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审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九条  要素式裁判文书参照省高院制作的文书格式撰写(见附件2),各地法院亦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对于要素式裁判文书中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形式列明的案件,可采用表格样式,列明赔偿(损失)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及认定依据。

第三章  令状式裁判文书

第十条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进行简化: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

3.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对于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案情较为简单,也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以下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1.民间借贷纠纷;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物业合同纠纷;

4.普通商事合同类纠纷;

5.信用卡纠纷;

6.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第十三条  对于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或在开庭审理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令状式裁判文书参照省高院制作的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撰写(见附件4),各地法院亦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但不能缺少文书的基本要素。

第十五条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并即时送达裁判文书,特殊情况下亦可在当庭宣判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全省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几类案件先行先试,及时总结,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