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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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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及归档材料要求

来源:义乌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4:30:53

一、 根据法律援助服务阶段及案件服务方式不同,法律援助结案依据为:

  (一)法律帮助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及会见笔录。
  (二)刑事代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当事人有刑附民要求的);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审判阶段为自诉人、上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自诉状、上诉状、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三)刑事辩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及刑事辩护意见书;审判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可有选择)、辩护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四)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行政复议处理文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劳动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仲裁代理服务,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签名)、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劳动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经济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仲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经济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七)民事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法院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民事诉状(当事人签名)、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和解协议。
  (八)听证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最后处理文书。
  (九)代书、调查取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书文书(当事人签名)、调查资料。
  (十)司法鉴定、公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承办人(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文书。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终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并附终止理由。
  以其他方式结案需提供的结案依据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
  以上文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有相关单位的印签或个人的签名,辩护词、代理词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
二、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