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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诈骗罪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7-12-02 21:50:22

   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ß被告人邹某某因其经营的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某虚构了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法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
 
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客观上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

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有无实施诈骗的行为手段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