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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研究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5:07:29

内容提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但由于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尚无专门系统的规定,使得我们在律师实务中往往遇到难题,本文现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等问题结合律师实务作出研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罚息,违约金
一、借款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二、单利、复利的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三、罚息的计算
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或者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四、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它的计算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
 五、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志自由、私法自制的原则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