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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单利与复利如何计算

来源:义乌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5:07:47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