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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呢?

来源:网络综合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7-12-02 21:46:00

今天义乌杨律师来聊一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也是行外人对律师行业比较好奇的地方。综合目前义乌的律师事务所的显现状来看,一个律师事务所中一般有三种律师,一种是一般的律师,根据业务多少分配业绩利润,第二种是授薪律师,拿固定的工资,这些律师一般来说作助理的比较多,最后一种是合伙人律师,根据合伙人协议承担成本和分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案例和相关的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律师作了合伙人,那么这个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但是一般的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律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另外,依据司法部的规定,合伙人律师也应当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因此,劳动关系并不是合伙人律师与律所之间关系的唯一可能。

合伙人律师是管理者,享有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师的管理权。合伙人既要遵守律所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也是规定与要求的制定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规定合伙制律所应当制定合伙协议与合伙章程,其中应当包含律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据此规定,合伙制律所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律所章程与内部规定。在律所中,合伙人对以上事项拥有制定权、参与权、表决权,合伙人是决定律所管理事项与管理方式、范围的决策者,也是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监督者,不同于劳动关系中被管理的劳动者。

合伙人不仅能取得约定的报酬,还可以共同商定并获得分红。依据规定,合伙人律师应当在合伙协议与合伙章程中共同约定律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等内容。不同于提成律师或授薪律师只能根据与律所的协议取得约定比例或数额的报酬,合伙人律师还可从律所获得一定的分红,而分红的方法与比例、数额的决定权,完全在于合伙人律师自身的共同决议,这与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的决定权有本质区别。       

综上,在合伙制律所中,合伙人律师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不能并存,合伙人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律所管理规范予以确定,并受其参与协商制定的合伙协议与合伙章程的规制。其主张劳动者身份的,法院应当不予认可;其依据劳动法主张相关权益与福利待遇的,法院不应支持。

关联案例

1.法律院校应届生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后,律所主张该合同仅表明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律所与法律院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根据律所律师提出的工作要求提供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劳动法律关系认定条件。律所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约定的挂靠关系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律所主张与劳动者为实习关系但无实习约定证明,且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律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受律所管理并进行考勤登记,工作内容属于律所业务组成范围,律所根据其工作状况每月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律所主张双方为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但又无明确约定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律所主张与律师签订聘用协议,双方约定为挂靠关系,但双方还约定了工资报酬的相关内容,约定了律师须遵守律所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律所管理的款项,具有明显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4.律所主张与提成律师签订劳动合同为转所备案使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律所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律师为提成律师,律所不支付其工资,仅收取管理费,律师需靠自行寻找案源赚取律师费,属于双方约定的报酬支付的一种特殊方式,不能否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且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律所主张劳动合同仅为转所备案使用,但未就此举证的,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5.劳动者先到律所实习后被聘用为专职律师的,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性质特点判断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律所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等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来进行判断。劳动者在实习阶段受律所管理,工作内容是律所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被聘用为专职律师,按自己办理业务收入作为聘用工资,交纳办案引起的费用,缴纳社保,且双方未约定工作休息时间等内容,也不受律所劳动管理的,此阶段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6.律所基于建立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与律师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并依协议书行事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律所与律师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并未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愿,而是一种合伙的意思表示。且双方按照合伙人协议书行事,律师并未受律所的考勤管理,律所也不向律师发放工资的,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经济依附关系的,即使律所为律师代缴社会保险和人身商业保险的,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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