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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乌,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不再是“双重赔偿”?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7-10-13 15:47:08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在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了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再是“双重赔偿”,而是“就高补差”,具体条款为: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基于《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浙江省人社厅的旧条款就正式被《条例》修改了。《条例》从侧面表达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立意,按就高原则进行差额部分的补充享受,既维护了受害者同时作为工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利,又兼顾了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成本控制。这一亮点对浙江的企业来说,可以说是个好消息,值得广而告之。

所以,在义乌的企业主、公司法务和律师们注意了,2018年1月1日起,上述条例就施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