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劳动争议答辩书

来源:义乌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7-10-23 15:36:24

答 辩 书

答辩人(系申请人):义乌市某某设备厂
被答辩人(系被申请人):王某涛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申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首先,因为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已经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故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次,
1、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计算有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且根据事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停工留薪期间的月工资应该按5000元计算,故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停工留薪工资为6×5000=30000元,而不是其所称的183326元;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有误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事先给被答辩人交工伤的缴费工资是1340元(不低于义乌市09年职工平均工资19588/12*0.6=979元),故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1340=13400元,而不是其所称的83330元;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认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有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答辩人认为此笔费用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是按义乌市职工平均工资19588/12×7=11426元,而不是其所称的17878元。
再次,从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从2009年12月4日开始陆续为被答辩人垫付医药费、支付保姆费、复查费、停薪留职工资共计73962.20元,单被答辩人却只字不提。故答辩人认为结合答辩人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只需再付29201.91元
(30000+13400+11426+5600+29338.11+13400-73962.20=29201.91)。
总而言之,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恳请仲裁庭对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致
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