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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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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孩子抚养怎么办?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7-12-02 21:37:05

一、为成年子女一般由哪一方抚养比较合适?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男女双方有争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如经济收入情况、有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等等,总之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不过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3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探视子女有何规定?如果乙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1、父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不履行义务一方实施执行罚。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法院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婚姻法38条、4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

三、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双方可以协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满八周岁亦可以考虑)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