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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4-03-11 15:36:50

关于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的问题,曾有一、二审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起诉,并判决第三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向原告赔礼道歉。但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一案件为什么一、二审结果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判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婚姻一方享有“配偶权”,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权”。二审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互相享有配偶权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互相是对方的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力度,但并未规定夫妻配偶权,更没有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现代社会倡导保护人权、个性自由的要求和体现。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既然不能起诉第三者,那么可以起诉配偶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虽然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该条款是倡导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