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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的权益不受保护

来源:法院  作者:其他  时间:

王某于2020年3月入职于某公司,任公司的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按规定的薪酬制度发放。2022年10月11日,王某离职未回单位上班。2022年11月27日,王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2023年2月5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双倍工资988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了2年后辞职离开了被告公司,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目计算。原告于2020年3月人职于被告单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理应支付原告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权利,直至2022年11月提出仲裁申请,显然已经超过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并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计算。对于与自身劳动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面提出来,超过了这个期限,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法都不能够支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相应的主张,权益就会受到损害。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使得争议的问题不会无休止的持续下去。当事人知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找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