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5-15 11:10:38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2010年4月20日,委托人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交接单),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12台商品车。自天津保税区运至吉林省长春市,运费共计9600元,原告在发运时支付被告运费3000元,剩余运费待货物运到合同目的地后回结。该承运交接单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被告签订,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仅向委托人出具运输车辆系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货物发运后,于2010年4月21日,被告运输车辆行驶至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锦阜高速时,因被告车辆自身原因起火,将委托人托运商品车中6辆烧毁(无价值),2辆被火烤掉漆(有修理价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辽宁省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此事故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由于委托人承运他人车辆,并已向他人赔偿。委托人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原告损失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且态度蛮横。

  律师分析:

  委托人来所咨询时心情非常气愤,认为被告太不讲道理,把承运的商品车烧毁了一分钱都不赔偿。律师通过对全案的分析及证据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与违约纠纷竟合案件。因咨询当时委托人并不清楚与其签订交接单人员与被告公司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并且该人员自火灾事故发生后,便失去音信,无法取得联系。造成如何选择诉请难题。如选择侵权之诉应到火灾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送达成为第一个难题,诉讼成本势必加大,诉讼时间也会很长,即便胜诉,将来执行也成问题。如选择违约,在运输始发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大大减少,执行力度上也大大增加。但从委托人提交的交接单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看,无法直接证明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上有所欠缺,只能调取火灾事故案卷及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报保险理赔材料,来证明该次运输行为系公司行为,将签订交接单人员抛开,由被告公司直接赔偿委托人。通过律师的分析,委托人认可律师的解答,当即委托律师,并选择对其相对有利的违约之诉。

  案件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印取案件卷宗,但并不是一无所获,律师与事故主办人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处理事故当时被告派人处理本次事故,被告公司人员告知事故主办人员已经报保险,等待理赔。该信息对本案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被告公司具体在那个保险公司投保,我方一无所知,只能待立案后,通过主办法官询问被告方才能得知。律师立案后,多次查询主办法官,并与主办法官沟通能否让被告向法庭陈述其投保公司名称,以便我方申请法院调取保险理赔材料。主办法官告知律师开庭时,有必要的话会考虑让被告陈述一下投保公司及理赔情况。

  在庭外等待开庭时,律师让委托人主动与被告聊天,将被告在那个保险公司投保问出。被告并未提防原告问保险公司的事情,因双方毕竟一直有业务往来,认为在那个保险公司投保与本案无关紧要。庭审时,被告承认运输车辆是其公司车辆,该车辆失踪几个月了。且与签订承运交接单的人员其根本不认识,承运交接单上也没有被告公司盖章,认为本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主审法官观点倾向于被告的说法,并认为仅仅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便认为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不充足。休庭后,法官告知律师,如原告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运输行为为被告公司行为,有败诉风险。律师当即表示申请法院调取火灾事故案卷及被告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理赔材料,主办法官告知需要原告提供被告获得理赔线索。律师将被告投保保险公司告知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却说这个不行,得提供具体投保保险分公司,及获得理赔情况。律师很费解,并与主办法官沟通,这些是对方的情况,我方无法得知,能够提供投保的保险公司名称,已经是尽力了。主办法官表示,如不提供以上的情况,法院无法调取。另外,要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的托运人出具实际收到原告赔偿本次火灾事故损失款的正式发票。如不提交该发票,原告实际损失数额也无法认定。律师表示,原告的托运人欠原告运费300万元,购买烧毁车辆的费用直接从所欠运费中扣除,也就是原告的托运人代原告购买烧毁车辆,购买车辆发票上才写的原告的托运人公司名称。原告的托运人也出具证明,该费用已经从所欠运费中扣除,并将购车发票交给原告。原告已经能证明实际损失了。法官不认同律师的观点,表示提交不了以上的证据责任自负。[page]

  律师为了查询被告投保保险公司及理赔情况,绞尽脑汁,多方咨询,后有保险公司客服的朋友提醒律师,可以打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查询一下,律师立即拨打了被告投保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拨通电话后,该保险公司客服告知,如查询他人理赔情况,被查询人是法人的,需要提供该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号。律师又一次陷入困惑中,如何能够得到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号呢?律师在网上开始搜索,皇天不负有心人,律师查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网站,将公司名称输入就可以查到其组织机构代码号。律师查到组织机构代码后,顺利的查询了被告公司的报险时间及获得理赔数额和时间。律师查询到理赔情况后,当即与法官电话沟通,法官听到律师说查到其所要求的事实,有些惊讶,可听到律师说理赔数额后,认为被告公司只获得车辆烧毁自身损失的理赔,和货物理赔没关系,也就和本案无关。律师表示坚持调取证据,将调证申请用邮寄方式,邮寄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收到邮件后,通知律师到法院做谈话笔录,律师借做谈话笔录的机会,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并将在网上搜索三例与本案相似的胜诉案例。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主审法官,以便使其转变对本案的观点。

  让律师意想不到的是,通过这次有力的沟通及提交三份案例,使主审法官观点发生逆转性的变化。主动与律师电话沟通案情,询问相关证据情况,不再要求原告的托运人出具正式发票。并告知律师,其通过与被告的沟通,感觉该车辆属被告公司所有及实际管理。法官观点通过律师努力发生转变,使律师感觉到柳暗花明。

  本案再次开庭时,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时,律师用犀利语言,一针见血对对方提出的虚假陈述,逐一反驳。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刚开始时,对方法人代表神情盎然,满不在乎。但待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到尾声时,对方已经不再趾高气昂,开始神情恍惚,律师感觉到对方被我方所提出的代理意见所击垮。当法官让其提出辩论意见时,被告法人代表有气无力的向法庭表示,放弃辩论权利。法官见被告该表情,觉得调解时机成熟,便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当即同意调解。委托人庭后表示,请到一个好律师,在开庭时把对方辩论到哑口无言、无言以对。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领取调解书时,主审法官向被告表示,调解对其有好处,如判决其肯定得败诉。主审法官并向委托人表示,本案之所以有这样的好结果,必须得感谢律师的评价。

  律师有感:

  通过本案,律师感觉,律师办理案件需要一种精神支柱,如同电视连续剧《亮剑》中所提到的“亮剑精神”,也就是军人的军魂。在他们的脑海里没有“失败”二字,也不会言败。也就是这种军魂支撑着他们,使他们经常会打一些别人认为不可能胜利的战役。所以,律师办理一些看似要败诉的案件,最后转败为胜的,这也需要亮剑精神。办理这种案件,就得勇于亮剑,遇见挫折应勇往直前而不能轻易言败,退下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