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涉疫情劳资纠纷怎么处理?看看这几个案例。

来源:金华中院微信  作者:金华中院  时间:2020-05-06 16:48:58

五一劳动节前,金华中院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的通知,并发布相关案例。

针对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引起的工资支付、社保缴纳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诉期限顺延问题;已复工企业的职工非受隔离措施影响未及时返岗的处理问题等多方面给出处理规范的指导建议。

案例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任培训老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接到培训机构通知,告知其已经被辞退,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李某遂于2020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0元。

处理情况:考虑到单位刚成立不到一年,经营状况本身不是很好,疫情更是雪上加霜,解除合同虽也是无奈之举,但单位经营遇到困难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属违法。经调解人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案件评析: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因疫情影响需要解除的,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后,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培训机构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律精神。

案例二:案情简介:王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0日期满后未续签。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2月3日公司决定实行远程办公。因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王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于2020年3月返岗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

处理情况: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未续签,是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并非主观故意。经组织调解,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及时补签,同时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受疫情防控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接下来,全市法院和人社部门将继续加强沟通衔接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打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心理顾虑,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促成劳资双方达成共识,营造共战疫情、共渡难关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