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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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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如何才能免责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5-15 10:42:30

  读者王某来电询问:去年12月底,我购买一辆丰田新车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1月初去办理牌照δ成,后在回家的·上发生交通事故。但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δ上牌新车擅自上·发生事

  故,依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请问律师,免责条款如何才能免责?  潘强、杨雪律师解答: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δ履行以上任何一项义务,就视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的焦点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δ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分析,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δ履行以上任何一项义务,就视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δ上牌新车擅自上·发生事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某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且在保单或是合同中进行显著的提示。如保险公司δ履行以上义务,那ô保险公司对此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