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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5-15 11:06:24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承包医院科室纠纷案件。委托人于2011年8月8日,与天津某医院签订妇科技术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向天津某医院支付3个月妇科管理费:人民币十二万元、押金:人民币五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七万元。委托人将上述费用交付天津某医院后,委托人经营两个半月,因天津某医院在协议中承诺的条件无法兑现,使委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故要求与天津某医院解除合作协议。天津某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押金五万元。

  案件办理:

  律师通过审查委托人提供协议内容,发现该协议依法应属无效合同。律师可先行向对方出具律师函,促成调解,如对方不调解,再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另外,建议委托人将剩余半个月的管理费两万元一并主张。委托人当即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向天津某医院出具律师函。天津某医院收到律师函后,主动联系律师,要求与律师面谈协商事宜。天津某医院与律师面谈时,对律师函中要求返还费用均同意返还。但是关于返还押金的时间,应适当向后延伸。以备解除合同后一个时间段内,委托人前期所医治的患者,来院复查出现医患纠纷,院方解决纠纷所用。如解除合同后约定时间段内,无医患纠纷,院方将押金返还委托人。律师将院方的意见转达给委托人后,委托人表示不同意院方关于押金返还时间延伸两个月的意见。委托人担心院方在两个月后,本无医患纠纷,故意说有医患纠纷,独自处理,并赔偿患者。不但押金不返还,委托人还要再支付院方处理纠纷费用。律师又将委托人的意见转达天津某医院,律师建议院方,如有委托人前期医治患者出现医患纠纷,院方应通知委托人,共同解决医患纠纷,如院方独自处理该医患纠纷,我方委托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院方应将押金足额返还我方委托人。天津某医院接受律师的建议。

  案件结果: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在接受委托后,仅用一周时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委托人表示,没有委托律师介入时,与院方协商,能将五万元押金返还就已经很满足了。律师介入后,出具一份律师函,院方不但同意返还五万元押金,并将剩余半个月的管理费一并返还。律师在为委托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同时,并超出委托人的预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