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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女员工吗?

来源:其他  作者:律师  时间:2019-01-07 15:28:00

为保护女性在工作中因怀孕、哺乳等情形不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我国出台了诸多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以保护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40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所以怀孕期间的准妈妈不得被辞退并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般认为,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也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并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即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公司在录取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要加强考核管理,对于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价,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通知员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解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