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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来源:管鲍断金  作者:管鲍断金  时间:2017-10-16 14:39:32

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赔偿?

虽然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仍有不少员工选择大手一挥,说走就走的方式离开公司,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并不十分清楚如何维权,顶多是社保停缴,工资不发。而我们说,用人单位至少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让员工在离职时,不那么任性。

1、要求劳动者赔偿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缔约双方对解除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对离职交接进行约定,比如:乙方(劳动者)解除本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均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擅自离岗,或违约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赔偿损失的___%;如该损失不能确定的,则乙方的赔偿标准至少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劳动报酬的2倍,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约定的,乙方还要补足相应损失。

2、不辞而别视为旷工,旷工达N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告知工会,将其辞退

员工不辞而别、一走了之时,为了避免其后反咬公司一口,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此时应履行一个前置步骤,即在员工无故不来上班达到N天以上时,向员工送达要求他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函,该无故不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如该通知函送达后,员工仍不来上班的,则此时公司可以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如果是浙江省范围内的,则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员工如果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单位也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如果单位有制度规定的,员工连续旷工天数则不受15天的限制。

如果员工连续旷工时间未超过15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应充分熟知并正确运用该条规定,比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不辞而别或无故旷工达几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无故旷工,或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三个前提,即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内容合法要考虑三个方面,即内容合理性、合法性,具有可操作性;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则涉及到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草案的讨论修改、经过协商程序制订三个步骤。在拟定草案时,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在拟定之后,再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讨论通知之后,将新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是用人单位最容易犯错的“痛脚”,我们认为可采用公示+培训考试结合的方式,对员工完成公示。

要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这三者缺一不可,这就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细节提出很高的要求,有很多单位在打官司时输掉,不是因为没有规章制度,恰恰是因为自以为有规章制度,并依此执行,结果或因为劳动者提出未经公示、或内容不合法、或未履行民主程序而导致规章制度内容无效,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我们说,细节决定成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可能出现纠纷的时候,公司应该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比如将员工违纪、或表示辞职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留存,在制订规章制度的时候,由律师把关等,避免因小细节的失误造成不应出现的损失。

来源:“管鲍断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