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孙某某诉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杨国良律师  时间:2015-07-09 16:00:54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已经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四、结算,付款时间和方式”第5点的约定,向被告开具了水泥砖发票,被告在拿到发票后与原告进行了最终结算,并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余额29716元。

2.被告提出双方的结算单不是最终结算,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缺乏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常理。本案结算单是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可以说是一手交票,一手给单。如果原告没有开具发票给被告,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也不可能出具结算单给原告。结算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本结算不是最终结算”、“还需要卖方提供发票”的相关内容。现在被告不承认结算单的效力,反而还要让原告提供发票,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

3.关于什么是结算单,结算单是交易主体之间就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实际发生交易行为的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实际资金结算的依据和凭证。如果允许一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推翻结算单,这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4.关于举证责任,原告已经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清晰明了的结算单证据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主张,该份结算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充分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存在,如果被告认为该结算单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因为结算单已经是对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一个最终结算和确认,且结算单中并没有载明“需要原告提供发票后,被告才付款”等内容。所以被告以需要原告再次提供发票,否则拒绝付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5.如果本案中,原告拿着由被告签收的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那么被告的抗辩理由是道理的,但事实是被告已经对合同履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最终的结算确认,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最终的结算单。所以,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原告代理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