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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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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买卖农村房屋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协会  时间:2014-04-28 11:07:16

  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因为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其效力相对明确,凡符合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件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其理由:(1)宪法和法律确认私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处分转让其权利。《物权法》30条和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就包括买卖的形式。(2)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转让,相反在多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转让其所有的房屋。例如,《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只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子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有效。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是承认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