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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概念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4:22:40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与宗旨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1994年7月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情况,例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1]导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在相对弱势地位。时至2007年,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新的劳动立法即《劳动合同法》已将保护的重心偏向劳动者一方。

(二)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的调整对象。

2.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有下列四个特点: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其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律调整;第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并不像普通的合同关系那样自由和随意;第四,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

(三)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付出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框架性约定,另外“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2.劳动合同的主要种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