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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签合同 二倍工资不支持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4:23:16

陈某于2011年1月3日进入某市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按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先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处登记,由公司安排统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5日开始,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该公司工作为由拒绝。2011年10月底,陈某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2月—2011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本案例摘自:《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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