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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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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定做合同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4:26:37

 

采  购  方:义乌市某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联系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某某号(邮编:     )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联   系   人:
 
销  售  方:义乌市某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地 址:                                (邮编:      )
电       话:
传       真: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联   系   人:
 
为进一步维护甲乙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提高对甲方的产品质量环保的监督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用的下列词语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具有下述含义:
1.1 甲方仓库:是指甲方指定的用于存放乙方供应产品的库房。
1.2 检验机构:是指经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作为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国家产品环保质量检测或鉴定任务的机构。
1.3 产    品:是指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供应的所有材料。
1.4 供 应 商:是指向甲方提供工业品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1.5 国家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协会颁的适用本合同所涉产品的强制标准或推荐标准,包括国家级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就本合同而言,在没有特别指明适用的某一标准的名称时,即是应适用前述标准中对产品某项环保性能要求最高的指标。如果在本合同签订后上述标准被替代或修正时,除另达成协议外,应适用前述标准中对产品某项环保性能要求最高的指标。
1.6 发    送:是指乙方将产品包装并交运输的行为。
  •  合同期限和采购概况
2.1 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2 采购概况
2.2.1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产品,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价格、金额等详见订单(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所有产品价格均为17%增值税发票的出厂价格,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1号曲美家具饰品库)。
2.2.2 甲方按批以订单形式向乙方采购产品。有库存产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下订单全款之日起  3  日内发送产品;没有库存,需要生产的,乙方须在双方确认订单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约定甲方出货时间和数量。
第三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3.1 产品包装应是独立包装,能保证长途运输的要求,应当能保证产品的完好性。运输中产品破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核算实收的完好产品。
3.2 产品通过第  (1) 种方式运输。
  • 乙方将所有产产品运至甲方仓库,运费由甲方负责。
  • 3.3交付
    产品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视为产品交付。
  1.   产品验收
4.1 验收时间
    产品运送至甲方仓库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清点产品数量、检查外包装的完整性以及对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初步验收结果。
4.2 验收程序和处理
4.2.1 甲方发现验收产品数量少于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在个工作日内补足或退还相应价款。
4.2.2 甲方发现验收的产品外包装破损并导致被包装货物毁坏立即向货运公司索赔或外包装完好内产品破损的,24小时内,如果是甲方指定的货运公司,由甲方向货运公司索赔,乙方指定的货运公司,由乙方负责向货运公司索赔,乙方配合甲方解决产品破损,数量在不超过10个以上的,乙方免费补给甲方。
4.2.3 甲方对产品进行初步质量检验。乙方对甲方的初步质量检验结果不认可有争议的,自收到甲方初步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指定人员与甲方共同采样送检。具体操作按照本合同5.2之规定处理。
  •   质量、环保要求及检测
5.1  质量和环保要求
5.1.1 乙方供应的产品系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指标保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
5.1.2 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对产品提出企业的质量、环保要求,如甲方的各项企业标准高于现时国家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准;
5.1.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国家或行业质量环保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和环保指标检验合格证明(如需);乙方提供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明确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编号,并保证产品的批号或编码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订单内容相符。产品及其包装上不应标识乙方的厂址、标识或联系方式。
5.2  产品检测(如需)
5.1 甲乙双方委托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作为指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环保指标检测。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质保金
6.1  质保期: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壹  年(以下简称质保期),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
6.2  乙方产品在质保期内的服务和质量应当能够维持产品正常性能,未出现质量问题及第三方因乙方产品问题投诉、起诉甲方的情况。
6.3  质保期内,产品达到6.2的质量要求的,甲方在质保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第七条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产品未达到6.2的质量要求,或甲方以此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因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原因,致使该成品、半成品不合格的,甲方在质保期满内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赔偿金。
第七条  价款支付、发票及支付形式
7.1  产品价款的支付
7.1.1产品价款按批支付,各批产品价款(金额)详见当期订单。每批价款支付共分为叁次;
7.1.2 订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订单价款  30   %的价款;
7.1.3 产品交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订单价款60    %的价款;
7.1.4在所有产品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余下的    10   %价款支付给乙方;
7.2  发票
     乙方应在收到每批价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订单价款的全额发票。以快递方式邮寄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51号院8号楼(望湖公园西南门),曲美家具曾凌云收010-84932912、13426154158。(邮递费用乙方承担)
7.3  支付形式
7.3.1 甲方通过下列所选形式支付乙方货款,客观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变动支付形式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现金     □支票     □银行电汇
7.3.2 乙方账户具体信息详见合同第一页。
  •   知识产权保证条款
  • 乙方保证产品不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品及其它正当权益。
  •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产品的所有经营、调配和管理行为不受干涉。
    •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对所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的、注意到的对方的任何相关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发表、公开、披露、散播、复制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或对其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或使用。
9.2 双方中的任一方违反本条款,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9.3 无论本合同是否切实得到履行或因任何原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等,本条款均始终有效。
第十条  采购廉政
双方应当健康开展业务,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双方
采用合法正当手段处理业务问题。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礼品、小费、回扣、产品样品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11.1.2 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发送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当期总价款   总货款的10 %的违约金。
11.1.3 如乙方未完全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7.2之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的,须向甲方支付  总货款的10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1.4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诉讼风险的,须向甲方支付     总货款的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1.5如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第九条的保密义务的,应承担    总货款的10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1.6 如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第十条之规定的,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   总货款的10  %     元违约金。
11.2 合同的解除
    如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之情况,乙方收到甲方书面催告后  三  个工作日内,仍不按甲方要求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该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伍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情况及可能延误的时间。
12.2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没有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不视为发生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通 知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第一页载明的各方地址、联系方式及账户信息等的合法有效性;如一方需变更相关信息的,须按该地址、电话或传真向对方发出通知;如一方变更相关信息而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信息传递错误或经济损失的,被通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义乌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
15.1非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15.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附件:订单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