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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4-03-31 14:25:10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新刚,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夏李乡曹李村1组。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答辩人江苏省尧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下峰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水。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6份送货单中,除编号为“NO.0004567”的那份送货单“客户签收”处是由答辩人签字外,其余5份送货单“客户签收”处的“张新 刚”字样均不是答辩人所写。且被答辩人提供的6份送货单并未标明所送何物和所送之物的单价和总价。故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表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要求 答辩人支付其货款380370.8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答辩人向来与被答辩人无膜料交易往来,答辩人只曾与王占军、鲁云二人有膜料交易往来,之前与王占军、鲁云二人的交易款也均 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汇入上述二人的个人账户;且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上并未载明债权人是江苏省尧金工贸有限公司,也未加盖被答辩人江苏省尧金工贸有限公司 公章。所以并无证据证明王占军、鲁云二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答辩人系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被答辩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因此,答辩人有权不向被答辩人支付货款。故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新刚

201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