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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广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 86万女职工受益

来源:义乌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6-21 15:19:26

  年初,省总工会开始在全省的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推广维护女性职工特殊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截至目前,全省已签订合同8063份,86万女职工因此受益。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到今年年底,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签订率将争取达到8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有哪些特点?会让女职工享受哪些权益?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量身制定条款事关女性权益

  张女士原来是太原一家民营能源企业的会计,因生孩子向公司请了6个月产假,但休完假回到公司却发现,自己的会计岗位已经有人接手,公司劳资部通知她,她的新岗位在后勤部门,工作也改为出纳。

  企业对此解释,公司并没有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岗位变动是企业正常的人事变动。

  "这种情况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是对女职工的一种歧视。"省总工会女职工权益部工作人员说,但因为普通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很多女职工因此无法维权。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实行转岗"。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贺玉珍介绍,专项合同的具体条款是为女职工"量身制定"的,涵盖了大多数企业女职工遇到的共性问题,如"孕、产、哺乳期保护及男女同工同酬"等,同时还提出一年一次妇科病普查;每月10元卫生费等内容。

  范本基础上企业可增加条款

  因为很多企业以前没有这种专项合同,为保障女职工权益,省总工会专门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包括: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在劳动期间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很多企业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还制定了特别的条款,如太原一家企业针对办公室女职员多的情况,提出"为孕期女职工提供环保型电脑、防辐射服"的条款,而另外一家餐饮企业则专门制定了"哺乳期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的条款。

  此外,省工会也在对合同使用情况的调查中,继续逐步完善、细化专项合同。

  民营企业个体户纳入推广重点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私营企业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较多。"太原市万柏林区工会女工委员会郭主任介绍,山西省从2006年就有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但主要是国有企业参与,私营、民营企业签订率几乎为零。

  为此,从今年起,省总工会加大了这方面的推广力度,不仅私营、民营企业签订了合同,一些饭店、美容院等个体工商户也加入该行列。太原市万柏林区第一家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的单位--山西智诚房地产公司工会主席任国义告诉记者,"这种合同条款让女职工们更加安心地工作,职工队伍稳定了,企业效益也有了保证。"

  企业不执行合同职工可起诉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贺玉珍告诉记者,目前重点是推进民营企业女职工签订专项合同,对于全省200万女职工中,数量较多、分散较广的个体雇用女职工和流动女职工,通过行业或区域联合工会,也将逐步纳入合同保护范围。"如果雇主有侵害行为,女职工可以拿着合同到法院起诉。"贺部长表示,工会还建立了巡查制度、维权员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对企业履行不到位的地方,工会将责令其改正,对恶意违反专项合同条款,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企业,工会将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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