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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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你了解多少?义乌律师解答(一)
来源:网络 作者:其他 时间:2021-11-18 14:42:05
1.竞业限制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止,一般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合伙人、管理人等人员的规定。
约定竞业限制,主要见于劳动合同领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
答: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保护需要,与相关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而以其实际从事岗位的性质、是否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为审查基础,如职务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可以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
3.劳动者是否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答:不必须。竞业限制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但是,即便劳动者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即便未签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职期间也不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也不能违反保密义务。
4.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要求?
答: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未以书面方式订立但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过竞业限制约定也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一般在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仅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设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5.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去用人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当然在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生效?
答:不生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仅在订立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关联企业工作的,双方应该重新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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