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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政明示阳光私募投资顾问职责

来源:义乌法律咨询网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时间:2013-05-15 16:06:05

  本报讯 (记者 王亚宁)近日,记者从私募界人士了解到,监管部门近期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下发到各地监管部门。

  《指引》明确了证券信托投资顾问的职责,明令要求信托公司将亲自下达信托资产的交易指令,而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任何私募投资顾问。“毫无疑问,阳光私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一资深私募行业人士分析说。

  “其实,阳光私募经理不能操盘的规定之前就有,这次不过是重新明确,但既然是重新强调,肯定别有意味。”昨日上午,深圳一资深私募人士告诉记者,去年以来,虽然私募行业虽然没出大的问题,但是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纠纷随着大盘下跌而升温,这可能意味着对阳光私募的监管更加严格。

  鑫麒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郑炜指出,目前通常是投资顾问发指令而由信托公司操作,但《指引》发布后,可能会强调这个指令必须在信托公司特定的系统内发出。“关键是要看依据什么,比如说投资顾问通过msn或者邮箱等给信托公司的指令算不算。”郑炜认为,从本质上和现在的操作没什么大的区别。

  除了对投资顾问职责的强调,《指引》还规定,投资顾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且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对于1000万的门槛,曾有私募表示质疑。“据我了解,1000万这个门槛并不算高,至少目前深圳都是按照这个操作的。”郑炜告诉记者。

  《指引》还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以及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阳光私募一开始就不承诺保本,事实上,上述很多规定都是旧事重提,但选择这个时机发布并特别强调,显示了监管层对阳光私募进行严格监管的决心。”广州私募“金印组合”接受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