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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充话费、电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来源:义乌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26-03-04 10:20:18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 (2025) 浙 0782 刑初 1936 号

2.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义检刑诉〔2025〕1832 号

3. 审理程序:2025 年 11 月 3 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4. 辩护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5.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二、涉案犯罪事实

2023 年 7、8 月至 2025 年 3 月下旬及此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上家用于代充话费、电费的资金系涉诈、涉赌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充当中间介绍人为他人代充话费、电费,将收取的费用转换为 U 币转给上家,关联 6 起网络诈骗案件,涉诈资金通过张某、金某某的电网账户流转,具体涉诈资金共计 18229.45 元。被告人郑某某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其手机三部,归案后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律师履职及辩护要点

本案中,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1.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从宽处理;

3. 被告人郑某某已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4. 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仅充当中间介绍人,未直接实施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杨国良律师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并举证证实相关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合理量刑建议。

四、辩护成果及法院裁判结果

(一)核心辩护成果

法院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杨国良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的量刑建议被法院认定为适当并予以采纳,辩护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实现了预期辩护效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定罪量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 2025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 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诈骗案件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三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