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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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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杨国良律师代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获法院支持!

来源:义乌律师 东阳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代理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5)浙0783民初17031号

原告诉称:原告金华某塑料制品公司被告某包装厂素有塑料颗粒等产品交易往来,货款惯有拖欠,2025年7月2日,双方经结算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止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违约,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未付货款的5‰每日加收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元。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东阳某包装厂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东阳某包装厂多次向某某塑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等产品,欠下部分货款未支付。2025年7月2日,经双方结算,由双方及案外人马某某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东阳某包装厂欠金华某某塑料公司货款60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若某包装厂逾期未付,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由某包装厂承担金华某某塑料公司花费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案外人马某某对某包装厂所欠金额、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某包装厂分文未付。另查明,金华某某塑料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某某包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华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

二、被告东阳市某某包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华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某某包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