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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诈骗案件,经有效辩护获缓刑。

来源:义乌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82刑初※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决)的介绍,结识上家 (身份不详),并使用TG(纸飞机)软件与上家联系。在 的指示下,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上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APP开发,依然参与制作“助农”“wbr”“商城”等涉诈app的前端设计及维护,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现查明,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前端,王某某负责后端,由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受理的义乌市江东所季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季某某在网上交友,后被骗至“coinbase”虚拟币投资平台购买“BTC”,被骗人民币138万余元。被告人侯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被抓获,现已退出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截图,TG 聊天记录,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刑事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杨国良提出,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性的辅助功能,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5 万元返还被害人季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