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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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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货款案件,法院支持全部诉请

来源:义乌律师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

原告: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主张的事实: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起泡胶,货款惯有拖欠。2022年10月10日,经双方统计确认,被告应付货款为8124.4元;10月12日被告以其多余的工具刮刀抵账2520元;10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赊购了876.2元的货物。同年10月26日至同年底,经双方多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为6480.6元。但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拖延不付。为此,原告依法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6480.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义乌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法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7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起泡胶,扣除部分货物抵扣的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 6480.6 元未有支付。

义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货款 6480.6 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6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