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义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联系义乌律师
省份地区:浙江-义乌
律师名称:杨国良律师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手机用户点此一键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微信号码:yiwuls
来访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B6幢2203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22000

杨某某盗窃罪案件,义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22-09-15 10:30:32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未刑不诉〔2022〕x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杨某某、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被不起诉人落实了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 年 10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季某、吴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到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龙游县盗窃,其中由金某某负责开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采用以打火机烧车窗玻璃,然后用冷水浇玻璃致使车窗炸裂损坏后进入车内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所得财物由四人分赃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金某某四人驾车从浙江省松阳县至龙游县盗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以前述方法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御鑫酒店门口停车场的白色奥迪汽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和硬壳阳光利群香烟8包;同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三人又以该方式窃取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开元曼居酒店停车场的黑色马自达汽车内硬壳中华香烟7包。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不予认定结论书,认为被盗物品以及被破坏车窗无法估价;

2.2021年10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与金某某,叶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五人从浙江省松阳县驾车到义乌市偷东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吴某与叶超某某以前述方法窃取被害人樊某某放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化工路523号处的黑色奥迪汽车内现金人民币470元及利群牌香烟2包。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中心认定,被破坏车窗玻璃价值 166 元,被盗香烟价值 162 元;

3.2021年10月6日凌晨,四人分成两组行动,吴某和叶某某一组,季某和杨某某一组,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和叶某某以前述方法窃取被害人葛某某停放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联运路14号红色保时捷汽车内两个手机外壳(内有两个手机充电器),以同样方式破坏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联运路4号黑色奔驰汽车玻璃,但未盗得财物;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辆汽车被破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113 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季某以前述方法破坏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 506 号城市风景农业银行门口的红色保时捷轿车车窗玻璃,破坏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梅湖新村1幢南1号停车位处蓝色宝马牌轿车车窗玻璃,但未盗得财物,随后两人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吕某停放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四区6幢3号门口处白色奥迪牌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800元。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三辆汽车被破坏的车窗玻璃价值 11654 元。

现被不起诉人季某、杨某某、吴某已赔偿相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二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三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四是已经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五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父母均能联系,并表示愿意管教,有较好的帮教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