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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介绍
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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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江某起诉货款案件获法院支持,胜诉。

来源:义乌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22-07-12 10:46:45

案件事实:江某在义乌经营机械配件生意,2019年5月张某某向江某赊购挖掘机破碎锤,货款为105000元。同年5月6日张某某以向江某出具“借条”形式进行结算,确认其欠江某上述破碎锤货款。上述货款虽经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此,江某找到义乌律师杨国良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张某某经义乌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义乌经营机械配件生意, 2019 年5月被告向原告赊购挖掘机破碎锤,货款为105000元。2019 年 5 月 6 日被告以向原告出具“借条”形式进行结算,确认其欠原告上述破碎锤货款,后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义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货款人民币 105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00 元、保全费 1045 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